民法典法律知识

借条书写内容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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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借条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一定的保护。那么,借条书写内容有哪些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条书写内容有哪些规定

  一、借条书写内容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借条中因名字书写原因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建议

  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六十四条均有规定。在此最高人民法院也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首先,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次,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再次,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书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五)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六)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七)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条书写内容有哪些规定的相关知识,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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