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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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的权利,如果放弃了该种权利,是否可以追偿呢。那么,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一、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理由如下:

  (一)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只要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应享有追偿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

  (二)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涉,司法者不应干预。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

  无论保证人是行使还是放弃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代债权人之位行使原债权。换言之,即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理由如下:

  (一)学界通常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或称无过失)列为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或称成立要件)之一。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而径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有过错,则无追偿权。

  (二)保证人因放弃抗辩权而丧失追偿权,乃为自己的过错而负责,并无不公。

  (三)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若仍享有追偿权,则往往会损害债务人利益。

  二、担保人放弃抗辩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后果一般会导致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届满后,债权人仍未向保证人提出清偿要求的,自届满之日起,保证人取得抗辩权。但如果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即使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提出偿还要求。

  三、一般保证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吗

  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三)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四)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的相关知识,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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