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方式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
(一)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三、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理由
(一)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这些事由主要有: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
6、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已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
(二)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即考察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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