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如何行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7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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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种,对于合同的显失公平的行为,一般是需要采取法律有关的手续进行处理的。那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如何行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如何行使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如何行使

  如果合同确实不公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行使撤销权。

  (一)有重大误解的;

  (二)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另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可撤销合同中,表明不真实意思的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撤销权人应当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诉讼。在合同的保全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因行使撤销权而发生的法律行为无效对第三人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以诉讼的名义和方式进行的。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但行使的具体期限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合同签订之日显然是不公平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另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权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设计的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从而使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撤销权包括以下三个行使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债务人处于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三、显失公平撤销权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显失公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和72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1、有偿合同;

  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3、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三)显失公平如何认定

  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1)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2)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2、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即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如何行使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显失公平的行为是需要签署一定的法律合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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