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人可以使用植物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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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质押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其中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的质押财产是否有范围限制呢,如果以植物作为担保的财产是否合适?接下来就质权人可以使用植物吗这一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质权人可以使用植物吗

  一、质权人可以使用植物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人不可以使用植物。理由如下:

  1、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这是因为动产质权为变价权,以不能让与的动产为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不能以质物的变价受偿。

  第

  (1)须为特定的动产。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动产,而不能是不特定的物。对于种类物、可代替物,只有在其特定化后,才可成为质权的标的物。

  1、植物是不特定物,不是特定的动产,植物是一个集合的概念,也无法实现具体准确的变价,因此质权人不可以使用植物。

  二、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质权人可以使用植物吗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不可以使用植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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