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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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经常会使用互联网发表言论,并且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了解到如今的新闻热点。但也有人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不当的行为导致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

  一、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包括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所有行为,如诽谤等。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二)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权?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看到有些网络侵权案件给社会带来的是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应当遵守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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