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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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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侵权纠纷的产生需要按照有关的免责事由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保障权利的实施。那么,侵权纠纷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权纠纷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侵权纠纷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损害结果发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三)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正当防卫行为。

  (五)紧急避险行为,为了使本人、他人或公共利益不受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损害,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另一方较小利益而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

  (六)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情况紧急时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力机关救济,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采取扣押等措施的私力救济行为。

  (七)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指受害人自愿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

  (八)不可抗力。

  (九)意外事件,主要是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偶然性事件。

  二、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 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 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权纠纷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侵权纠纷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事由约定确定免责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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