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区别
(一)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
二、合同中承诺和要约哪个可以撤销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
根据要约来分析承诺。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之时。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承诺为什么不能撤销可以通过要约来分析。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三、合同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二)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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