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2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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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其中涉及到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由时,婚姻关系人可以一并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二、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典》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二)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那么离婚时对没有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那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此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家庭暴力是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法律还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相关知识,我们都知道,婚姻并不一直都是一帆风顺的,夫妻二人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如果双方都无法退让,严重的还会导致离婚结果的出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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