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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以及是独立物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6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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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的消灭原因有土地灭失、因供役地无法满足需求而不再需要利用、地役权人主动放弃其他地役权、土地被征收等。该权利不是独立物权,这也意味着地役权不能够离开役地而独立存在。

地役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以及是独立物权吗

  一、地役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二、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是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快车提醒您,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是什么

  地役权的从属性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设立上的从属性。

  2.处分上的从属性。

  3.消灭上的从属性。地役权人对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消灭,地役权消灭。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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