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诺的效力如何判断及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3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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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诺的生效效力判断要看承诺是否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撤回的效力是在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或之前达到。其构成要件为作出主体是受要约人,发送对象为要约人,内容上需要与要约内容一致等。

承诺的效力如何判断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效力如何判断

  承诺的效力判断要看其属于生效效力还是撤回效力。

  (一)承诺生效,就是承诺对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为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承诺的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有哪些方式

  承诺的方式如下:

  1.明示。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

  2.行为承诺。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

  3.缄默。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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