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3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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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了保管人验收后出现仓储物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以及保管不善导致的赔偿责任。合同双方当中的存货方享有的权利范围有仓储物所有权、使用权等,应当承担支付仓储保管费等义务。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

  1.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仓储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存货方享有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提取权等,负有交货、支付仓储保管费、提供必要说明等义务;

  2.保管人享有仓储物占有权、请求存货方支付保管费的权利等,负有接收货物、保管货物、维修仓储物、亲自保管、向存货人提供取货凭证等义务。

  三、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

  仓储合同当中的特殊权利内容如下: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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