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3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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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合同的定义是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主要特征包括属于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是实践合同,也是双务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一、保管合同的定义

  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

  二、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因此,保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三、保管合同是否是委托合同

  保管合同是委托合同。

  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近似。它们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从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商品及其他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销商品),受托人的义务也可能包含有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毕竟仅为附带性义务。

  另外,委托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发生对外代理问题,因此,委托合同常包含代理权的授与,而保管合同则不发生对外代理的问题,更无所谓代理权的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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