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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附条件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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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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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当中有作专门的规定。其中附条件合同的特点在于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且条件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实等。

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附条件合同的特点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

  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有作具体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二、附条件合同的特点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法律快车提醒您,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是什么

  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须为将来的事实;

  (2)须为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设定的决定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发生或失效的事实,而非法定的;

  (5)须与合同的目的与内容不相矛盾。

  2.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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