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设立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09:57
人浏览
导读:

因为相邻关系,当事人通过有偿的方式约定的权利,叫作地役权。法律对于地役权设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想知道关于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

地役权设立期限

  一、地役权设立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

  二、地役权的合同条款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地役权设立期限的相关内容。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