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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2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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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合同目的、对标的物的特定要求、标的物交付方式、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责任等方面的不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并且是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目的的。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当中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不同:

  1.合同目的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

  2.合同对标的物的特定性要求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是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4.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5.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为:

  1.加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

  3.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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