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包括哪些权利
居住权包括以下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法律快车提醒,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居住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
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未婚子女是否有居住权
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设立居住权并且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未婚子女也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并未对享有居住权的主体作出限制。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