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赔偿的情形包括什么
离婚赔偿的情形包括婚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有以上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快车提醒,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三、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