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9-2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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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未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手续不再中国境内办理等。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律快车提醒,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可以撤回

  30天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快车提醒,该条规定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规定,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三、婚姻登记在哪办理

  一般情况下要求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即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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