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9-2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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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须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在当事人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表现为: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法律快车提醒,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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