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0-2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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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人权利可以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义务主要有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保护地役权的价值、对地役权的土地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免对地役权造成一定的损失。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人的权利有: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二、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地役权的特征有哪些

  地役权特征有: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3.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是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5.是按照合同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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