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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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就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益。他是当事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那么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地役权又有哪些效力呢?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

  一、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一个是供役地一个是需役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也称为地役权人。

  二、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地役权会因哪些原因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以及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的规定,以免得出现地役权的纠纷。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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