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什么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二、合同约定与免责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的约定和免责条款不一致的,是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可以不作出承诺或者变更承诺,不作出承诺要约失效,变更承诺视为新的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免责条款和除外责任的区别
免责和除外责任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原本就有的,法律快车提醒,而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加在保险合同上的,例如被保险人投保前就存在甲状腺结节,有转化成甲状腺癌的风险,这时保险公司就将甲状腺癌做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之后患上了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