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的规定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缔约过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
2.相对性。缔约过失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法律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三、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一种违约责任。法律快车提醒,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是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