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普通是指当事人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防止、不能克制的事情,普通指地震、台风等,在合同的实行过程当中发作此类事情,招致房屋灭失。
2.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白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表示不实行主要义务。比方卖方不想卖房,并明白告知买方房子不卖了,则买方就能够提出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法律快车提醒,比方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超越半年或者一年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招致买方不能获得房屋一切权证书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
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三、解除合同可以口头通知吗
合同可以口头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