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28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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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发生时间以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前者的发生时间是在要约达到之前或同时达到受要约人,后者则是要约已经达到受要约人且受要约人未作承诺之前。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以下方面:

  1.发生时间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通知之前;

  2.后果不同。撤销要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撤回要约不会造成损失,故没有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失效

  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法律快车提醒,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

  三、要约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条件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具体确定;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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