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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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的规定是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是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的。

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的规定是什么

  一、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的规定是什么

  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的规定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吗

  可以。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所以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三、业主专有权行使受限制吗

  受《民法典》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法律快车提醒,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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