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2-29 13:31
人浏览
导读:

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意思是保证人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且没有效果之前,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办法、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以及是否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的不同。

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一、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意思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法律快车提醒,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有以下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办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三、一般保证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