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证人追偿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0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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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在当了保证人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的债务,那保证人就要承担这份责任了,所以当保证人要思考清楚,不过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追回自己的损失,不过需要有一定条件,那么保证人追偿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证人追偿的条件

  一、保证人追偿的条件

  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在主债务人不主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既可以采取一般途径请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正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三、保证人可以要求反担保吗

  可以。

  第三人在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保证人追偿的条件”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保证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要是在承担保证责任上面,保证人有过错的话,那此时将会丧失求偿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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