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3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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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当双方当事人有交易的意愿之后就会签订合同,来确保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但是并不是每一份合同都是主体合格,内容形式合法的,那么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一、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效力待定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生活中签合同时,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判断仔细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法律快车平台,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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