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履行条件有哪些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内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三、实务中的裁判要旨是怎样的
1、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形成合同长期履行僵局。到起诉之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此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2、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在合同含义未予确定之前,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4、合同解除后的互负债务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5、在已经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先履行义务或者同时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
6、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虽不符合法定条件,但相对方确属履约不当的,依公平合理原则,行为人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以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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