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8-09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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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侵权的归责原则一般指的是无过错原则还有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中又有比较特殊的过错推定原则。那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是什么?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关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二、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

  1、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没有尽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承担损失或承担责任。还应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情况下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被全部或部分、暂时地免除履行责任。

  2、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关于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责,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许多学者的看法,“主观有过错从错从而引起违约的,应负违约责任;客观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违约的,因当事人无法预知或防止,则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断等)常常可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的种类很多种,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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