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2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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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该权利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什么区别?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区别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区别

  二者的功能与目的不同。

  1、转让,是把承包权还给集体,或赠与同集体其他成员,需要集体同意;

  2、转包,是把自己的承包权转给别人,但自己还有承包权,自己与集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3、出租,是把自己承包的经营权租给别人,自己收租;

  4、互换,是把自己的承包地与其他人的承包地换一下,以便集中耕地或其他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三、承包人的义务是什么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功能和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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