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对物权的特定的保护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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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那么物权的特定的保护方式具体有哪些呢?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物权的特定的保护方式

  一、对物权的特定的保护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三、物权保护与占有保护是什么

  1、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回占有物,或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我国民事立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明确可行的过程。

  3、物权以及占有保护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占有保护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物权的特定的保护方式的相关知识,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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