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的消灭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7 12:20
人浏览
导读:

物权消灭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即权利人的物权丧失。物权的消灭与物权的转让不同,前者系物权的绝对丧失,后者系物权的相对丧失。那么物权的消灭方式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消灭方式

  一、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主要是因为混同与抛弃,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原因:

  1、标的物灭失。即物权因标的物之灭失而消灭。但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及质权,因担保物灭失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因为是担保物之代替物,其效力得及于该代替物,故此时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或届满前当事人以合意使物权消灭。

  3、因法定原因而撤销。

  4、担保物权因其所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所谓混同,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权利义务的存在,前提是有不同的主体,故权利与义务同归于一人时,自因混同而消灭。混同的情形,可分为三类:

  一是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二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债的关系消灭;三是义务与义务的混同,如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其保证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后两种情形就债的关系而发生,属于债的范围。

  而第一种情形即所谓物权的混同,虽在形式上属权利的混同,但实质上也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时,在混同前,所有权人对他物权人负有容忍其行使他物权的义务。故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个小权利消灭。这不只是因为小权利被大权利所吸收,且因权利与义务同归一人时,无须向自己履行义务的原则,义务应当被权利吸收而消灭。

  三、物权混同的类型有哪些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混同。同一物的所有权及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他物权原则上因混同而消灭。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但他物权的存续对权利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二)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混同。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所消灭的权利,指以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的,是因为有法律的规定,故可不待登记即生混同的效力。而且混同后是否产生权利消灭的效果,大体上从登记的情况中就可得知,虽然未进行涂销登记,也不致有碍交易的安全。同时,由于因混同而消灭的物权将发生终局性的物权消灭的效果,故无论嗣后因何种原因而回复混同以前的状态,也不因此使业已消灭的权利再度回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的消灭方式的相关知识,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主要是因为混同与抛弃,除此之外还有上文介绍的其他原因。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