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院的确权判决是否属于创设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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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的设立即物权的取得方式。权取得是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的行为或过程。物权的取得是主体与客体在法律上的结合,即主体对客体物排他支配关系的建立。法院的确权判决是否属于创设物权?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的确权判决是否属于创设物权

  一、法院的确权判决是否属于创设物权

  法院的确权判决不属于创设物权。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确权是对一项权利的确认,本身权利就已经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法院判决是否属于物权原始取得

  法院判决不一定属于物权原始取得,因为如果法院他判决的是继承类型案件所取得的物权,那么是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通过一定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原始取得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如孳息、征用、没收、罚款、罚金、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等等。

  三、原始所得主要形式是什么

  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4、原始取得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

  5、原始取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院的确权判决是否属于创设物权的相关知识,法院的确权判决不属于创设物权,确权是对一项权利的确认,本身权利就已经存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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