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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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则

  为了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下述基本原则:

  (一)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瑕疵担保责任

  1、这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金融属性而确立的原则。法律虽然规定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其目的只是为租金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基于上述特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自然不承担租赁物的风险责任,也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民法典》下述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1)《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二)中途解约禁止原则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扮演的是投资人的角色,其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如果承租人中途解除合同,势必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七百五十一条以及下述条款,可以看做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1、《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2、《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承租人取得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这一原则正是基于承租人是租赁物“实际”买受人而确立。具体体现在下述法条:

  1、《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四)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1、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承租人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以投资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通过“租赁”租赁物获得投资回报。

  2、因此,没有真实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另外,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租赁物使用的行政许可以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是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也可以看做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法律原则都有例外情形,不是绝对化。

  二、承租人请求赔偿的法定情形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后果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担保人在承租人未按期履行其交付租金等义务时,应负有代替承租人清偿所应向出租人交付款项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则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则四项分别为: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瑕疵担保责任;中途解约禁止原则;承租人取得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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