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租权是物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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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租方有租赁房屋之后,对房屋拥有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能随意使用。而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那么,承租权是物权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租权是物权吗

一、承租权是物权吗

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承租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严格意义上属于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公房承租人权利有哪些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定义是什么

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房屋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交换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承租权是物权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房屋承租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所以承租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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