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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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质权是一种质权行为,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债权质权对当事人的效力体现为债权质权对质权人、出质人、及第三债务人的效力三个方面。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一、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就质押的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权利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押人质押的财产能否被追索

  质押人以其质押的财产承担债务,质押人质押财产后,质权人对质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质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追索该质押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法占有上哪起诉的相关知识,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就质押的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权利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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