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律师

内蒙古
行政纠纷
内蒙古律师-王桂兰律师
服务 429人好评 18 响应 1小时
口碑良好
王桂兰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付玉广律师
服务 21人好评 34 响应 1小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通大厦B座19层1906室
经验丰富
从业9年
付玉广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刘春锇律师
服务 122人好评 96 响应 1小时
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经验丰富
从业23年
刘春锇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贾彬杰律师
服务 545人好评 57 响应 1小时
准格尔旗兴隆街道中心社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斜对面广场西侧文化局底商3号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贾彬杰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苏杜毕力格律师
服务 681人好评 80 响应 1小时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林荫南路帝景商务楼7层702室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苏杜毕力格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王丽华律师
服务 1人好评 5 响应 1小时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街道金城大厦九层 911室
经验丰富
普法先锋
王丽华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高晨光律师
服务 722人好评 20 响应 1小时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古拉大街与霍林郭勒路交汇处北50米(路东)
口碑良好
高晨光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焦娟朋律师
服务 556人好评 41 响应 1小时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建银大厦711室
口碑良好
焦娟朋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隋爽律师
服务 236人好评 78 响应 1小时
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CD区南门东侧
普法先锋
隋爽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代迪律师
服务 5人好评 11 响应 1小时
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奋斗办满洲里南路和平花园2-6号楼102号门市
普法先锋
代迪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李志刚律师
服务 1人好评 0 响应 1小时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对面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
普法先锋
李志刚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内蒙古万师律所律师
服务 67人好评 10 响应 1小时
内蒙古万师律所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内蒙古律师咨询
内蒙古律师问答
国庆期间应打架被行政拘留14天,但因家中小孩没有人带申请了暂缓执行现在发现自己怀孕了还需要去拘留吗?
怀孕后可申请暂缓或免除行政拘留。如果已经申请暂缓执行,发现怀孕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免除剩余的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行政拘留两年后未执行还用执行吗?
不再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过期则失效。但如被处罚人因相关原因被暂缓执行,应在原因消失后继续执行。具体操作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驾驶证过期上路开车怎么处罚,会影响工作吗
对于驾驶证过期上路开车的处罚,常见方式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甚至拘留。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违法程度、个人情况和当地法规。轻微违法可能只需缴纳罚款,严重情况则可能涉及法律程序。
嫖娼会不会有案底??
属于行政处罚,会有违法记录
你好 请问私自填埋路边公共下水井的算犯法吗,怎么处理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呼伦贝尔改造房屋复议程序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不服申请复议流程为: 1、到作出拆迁补偿方案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3、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阿拉善盟拆迁复议程序怎么规定
6您好,请问您是什么类型的行政复议
养百灵鸟一只,已经上交了,会处罚吗
您好,根据您的合同约定,如对方构成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以后怎么办
你好,可以递交证据递交意见书
海南拆迁复议程序是什么
征地拆迁程序有:制定征地拆迁计划,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交付补偿款,动土开工。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