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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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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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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已有悠久的历史,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已纳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现代企业制度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合伙企业作为与公司、独资企业并行发展的主体以其“人合性”的特点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合伙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解放前夕和五十年代初期,在经济组织中占有较为主要的地位。五十年代后期,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转变,合伙被作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彻底“铲除”了;直到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经济结构中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并存的状态,合伙也因之再度兴起和发展。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确立了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其立法例与大多数国家合伙立法体例相同,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正在与国际大市场接轨。

  任何经济主体的确立都是为了其营利性的目的,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合伙企业的财产则是合伙企业营利的物质基础,加强合伙企业财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则会从制度上保障合伙企业的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因此,本文从合伙企业财产的角度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内外合伙企业财产制度立法例进行了一些历史考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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