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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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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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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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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遇到虚假宣传广告,举报投诉困难。所以广告商及广告公司有恃无恐怎么应对?
网络上遇到虚假宣传广告,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严卫其律师 严卫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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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假宣传,发现被骗,怎么解决?
属于诈骗。虚假宣传本身就是属于欺诈的行为,虚假宣传的目的是误导、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房
按双方 约定处理,虚假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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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转帐附言赠予还是赠与才是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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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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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满某某因偿还个人债务于2023年12月向任某借款870000元,满某某向任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时限到后,任某多次催要,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满某某和王某某偿还借款87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满某某辩称,对借款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王某某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满某某与王某某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某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双方已各自生活,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任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并申请法院调取满某某与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该明细,发现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另审理中查明,满某某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满某某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任某向被告满某某出借8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满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满某某和王某某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任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王某某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87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被告满某某与王某某在借款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原告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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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有合作协议,案外人欠原告、被告款项,因原告当时身在监狱,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向案外人追索,被告追回部分款项后未归还原告,后原告另案起诉案外人时案外人提交被告出具的代收款证明作为抗辩证据,原告想收回款项。难点:Ø案外人作为实际债务人没有资产,已经为失信人。Ø原、被告户籍所在为河北,原告北京有住房,原告想要在北京起诉。Ø除了代收款证明无其他证据。解决方案:因为原告与案外人的案件及原告与被告的其他案件均为我代理,原、被告、案外人之间关系复杂,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我通过收集证据,综合以往庭审笔录,认为可以通过诉讼主动追回代收款97万元。我主张提起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委托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订立,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未达成书面的委托协议,但事实上被告以出具收条的形式表明了其代原告收取款项的意图,原告亦在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了被告代收款的行为,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关于管辖,我让原告开具了北京的居住证明,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为口头订立的委托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案件结果:一审法院支持除了被告代原告支付的刑事律师费9.89999万元及原告已收到的7.5万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款796001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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