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婚姻家庭律师

三沙
婚姻家庭
抱歉!当前地区暂无婚姻家庭律师
为您推荐其他律师
三沙律师-李娇律师
服务 1844人好评 488 响应 1小时
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逸龙广场综合楼7/8层(一楼广发银行)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李娇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三沙律师-王月妍律师
服务 80人好评 20 响应 1小时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国瑞大厦B座西塔38楼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经验丰富
王月妍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三沙律师-李世慧律师
服务 58人好评 16 响应 1小时
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三层
经验丰富
李世慧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三沙律师-李武平律师
服务 4317人好评 249 响应 1小时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李武平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三沙律师-王淞律师
服务 1242人好评 17 响应 1小时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楼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口碑良好
王淞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法律知识
三沙律师咨询
三沙律师问答
父母能强迫成年孩子做什么吗?
请问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丈夫去世前转让夫妻财产怎么办?
配偶去世后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1、配偶去世后婚前财产可以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由其继承人来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赡养费能申请先予执行吗
法律分析:赡养费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使原告预先实现未来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解决原告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案件从受理到结案,需一定的时间。有些原告是其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起诉的,如等到法院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为此,人民法院在被告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原告申请,会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军婚能否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军婚是可以离的,只是有一些限制性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分手后还要找你回来,还经常发些信息恐吓你怎么办?
如有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丈夫欠的钱,妻子一定要还吗?
丈夫欠钱妻子不一定要还,如果丈夫借的钱,妻子认可或者借的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还;如果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要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被起诉需要抚养费,我想要抚养权可以吗?
小孩抚养权纠纷是属于离婚协议附属问题。抚养费纠纷案由就是抚养费纠纷。实践中,抚养费的纠纷问题是非常常见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