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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律师-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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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月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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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律师问答
工伤赔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赔偿
工伤赔偿制度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受伤得到合理赔偿。本文将详细解析工伤赔偿的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伤害、工作交通事故等,帮助更好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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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赔偿
主张工伤赔偿无法证明工资怎么办
员工工伤赔偿时若无法证明工资,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单位应继续支付工资并保障员工权益。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确保员工得到合理补偿。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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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受伤赔偿标准
雇佣活动中受伤如何赔偿?本文详细解析了员工受伤后的赔偿标准,包括一般伤害、伤致残和因伤死亡三种情况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快来了解你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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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受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计算。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保障员工权益,应对经济困难。
#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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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伤残赔偿标准
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算工伤吗
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是否算工伤?答案是可以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畴。本文还介绍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申请工伤赔偿的流程。
#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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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算工伤吗
在工地工作时突发脑出血!没有保险,是否有责任
一、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如果没有成功可以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可以双赔,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我在上班的路上骑电动车摔跤的治疗费用是几万,可以算是工伤吗?
法律分析:员工在上班路上骑车摔伤。可以按照工伤赔偿。公司买了工伤,以后。工伤赔偿的话。工伤赔偿的范围内。并不是在公司的话赔偿范围和义务累。当然了。公司有义务。协助,你。办理工伤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