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交通事故律师

天水在线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天水律师-周亚婷律师
服务 0人好评 0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
优质解答律师
天水律师-王璇律师
服务 41人好评 5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建筑工程,损害赔偿,房产纠纷
优质解答律师
天水律师-马兰律师
服务 1231人好评 2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经验丰富
天水交通事故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车在天水被蹭,交警不予处理
您好!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了吗?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人看过
你好我的车没有交强险停路边被撞,全路段没有禁停标识,是谁的责任
您好,可以报警由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人看过
摩托车把我的小车给撞了,在交警队,我可以向交警申请让摩托车出示什么证件
您好,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人看过
我中途喝酒走了,然后他出事了,人没了,这样的话我应该怎么办?
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咨询律师,寻求心理支持。
我全责,对方医药费花一万3,保险公司还要我承担20%的医药费,合理吗
您好,不合理,根据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的医药费赔偿范围在1.8万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人看过
我买的非营运保险,保险公司不拉货就要陪吗?
你好,我买的非营运保险,保险公司不拉货就要陪吗?我是一辆小卡车。
自行车与电动汽车逆行碰撞的责任是什么?
自行车与电动汽车逆行碰撞的责任是什么?
酒后驾车对验血结果不满意,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酒后驾车对验血结果不满意,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我儿子,和对方属于交通事故,我儿子在重症监护室,对方在家没事,?
我儿子,和对方属于交通事故,我儿子在重症监护室,对方在家没事,
醉驾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醉驾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2岁,车祸小腿骨折,需要内固定,会是10级吗?
12岁,车祸小腿骨折,需要内固定,会是10级吗?
为您推荐天水交通事故律师
天水律师-马兰律师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天水律师-周亚婷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
天水律师-宋军胜律师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综合,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天水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天水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天水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天水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人看过
赵江涛律师
老人将取款密码告诉部分子女自行支取,还属于遗产吗?
单和取款密码给到部分子女,让其自行支取。该行为是否属于赠予?其他子女还能否继承该部分存款?一起来看看今日的案例。案例回顾老赵的丈夫因公去世后,她独自抚养三个子女长大,2个女儿常年在外地工作,只有小儿子承欢膝下,一直以来都是小儿子照顾母亲老赵的日常起居、买药看病等。老赵晚年搬至小儿子家中养老,之后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子变卖,所得卖房款350万元,赠与给2个女儿各100万元,以存单的形式给到两人并告知密码,让其自行取出。考虑到小儿子一直以来对自己的无微不至的照顾,加上小儿子的经济比较拮据,老赵在临去世时,告知了小儿子自己一张存单的密码,并将存单交给小儿子,让他自行将存单内的120余万元取出来,自行处理。直到母亲老赵去世,办完丧事后,小儿子才将这部分存款转至自己的名下。但是老赵另外两个女儿得知此事后,认为这存款是母亲的遗产,母亲只是让小儿子取出存款,并没有明确说明将该存款赠与给小儿子,该部分存款仍为母亲的遗产,应当由三个人共同继承,小儿子不能独吞,为此还将他告上了法庭。律师解读法院经审理查明:老赵生前将银行存单赠与相关子女,并由其持存单和密码到银行支取老赵存款,这一事实与银行的交易记录相符。这充分证明老赵在生前有将其财产以存单的形式,赠与给相关子女,并告知其密码由其相关子女支取的惯例。依照该惯例方式,可以证明老赵去世前将其名下存款以此种方式赠与给小儿子,并且小儿子接受赠与,因此,其他子女对该存款并无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老赵一直以交付存单、告知密码的方式完成赠与行为,已成为其赠与财产的一种习惯,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这一行为属于赠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老人将存款的取款密码告知了部分子女自行支取,子女将存款取出,这并不意味着老人就将该部分存款赠与给子女,实际是置于子女的控制之下。为了证明老人的真实意愿,最好有其他证据能予以佐证,比如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等形式的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将银行密码告知子女。
天水律师-王俊颖律师王俊颖律师
人看过
王俊颖律师
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当事人可释放吗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及时通知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符合条件者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明确,公安机关若对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和审慎执法的原则。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的程序。根据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证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应说明理由,并指导公安机关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这些条款确保了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三、法律依据与案件处理检察院不批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不足以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执法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这些规定体现了法治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剥夺人的自由。案件处理需遵守这一法律依据,确保每一步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天水律师-艾树红律师艾树红律师
人看过
艾树红律师
签完起诉书多久开庭
书副本在开庭前至少十日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后,被告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签署送达回证。一旦被告人签收起诉书并签署送达回证,法院将在10日后开庭审理。因此,完成笔录后到开庭的时间取决于法院送达起诉书的时间和被告人签署送达回证的时间。二、送达起诉书与开庭1.在开庭前,法院会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解和听取意见。2.法院还会确定开庭日期,并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人员。3.在开庭前三天,法院会将传票和通知书送达相关人员,包括公诉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4.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还会在开庭前三天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三、审理期限及延长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如果案件改变管辖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需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天水律师-艾树红律师艾树红律师
人看过
艾树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