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票据纠纷律师

哈尔滨
票据纠纷
抱歉!当前地区暂无票据纠纷律师
为您推荐其他律师
通河县律师-艾树红律师
服务 1765人好评 19 响应 1小时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2号710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艾树红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通河县律师-李易桐律所律师
服务 3544人好评 250 响应 1小时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李易桐律所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通河县律师-高志博律师
服务 9.9万人好评 1017 响应 1小时
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3号(缤纷假日大厦23层)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高志博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通河县律师-徐雯雯律师
服务 2808人好评 30 响应 1小时
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7号墨都律所
口碑良好
徐雯雯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通河县律师-李晓航律师
服务 12.5万人好评 706 响应 1小时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九三大厦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李晓航律师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法律知识
通河县律师咨询
通河县律师问答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票据付款请求权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怎么样的?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深入了解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以及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人看过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票据付款请求权
票据纠纷的受理和管辖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交易而言,很多时候票据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一般针对票据纠纷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那么票据纠纷的受理和管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票据保证纠纷
人看过
票据纠纷的受理和管辖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对于各种各样的票据来说,各种各样的票据的使用是需要按照相应的使用条件来使用的,对于票据的一个使用来说,票据的使用也关系到我们能够获得票据的哪些正常的权利。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追索权行使的要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票据追索权纠纷
人看过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票据保证纠纷怎么处理
保证人在借贷过程中起到保证作用,意思就是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票据保证纠纷也是常见的民事纠纷,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票据保证纠纷怎么处理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保证纠纷
人看过
票据保证纠纷怎么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兑现
  汇票是一种进行形式审查即支付相应的对价的票据,承兑汇票是需要去往相应的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需要到达相应的时间才能进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兑现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人看过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兑现
汇票中所有当事人的中英文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1、出票人。即制作票据,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员; 2、持票人; 3、其他票据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是否应贴在被保全的房子上,还是等法院通知开发商或现在住户人,住户人如何知道保全房子人的名字
你好: 有可能; 我长期代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追加被执行人、参与执行分配等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建议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财务提供,银行回单,发工资票据,证言
应该由公司来承担
兑现电子支票需要激活银行卡电子支票兑现功能吗?
你好,需要详细审核材料后才能判断,可以发过来看一下是否合法,
被骗了500 对方还给我写了合同开了票据
你好,你是怎么别骗的呢?报警了吗?
你好 我七年前在工地包活 老板至今未给钱 手里有票据 请问可以起诉吗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质押背书后票据到期,恒大汇票到期不付款,弄的虚假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应该是不合法持票人吧。
要看票据流通的整个过程来分析,现有您陈述的情况,还无法判定。要看持票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是否以骗钱为目的,如果是,可能涉嫌诈骗罪
汇票追索权纠纷官司您擅长吗
做过,要看具体案情是否复杂
我买的车库,第一买主花16万元买的他转手卖11万,但是第二个买主只有第一个买主的票据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把汇票权利转让吗
单纯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存在背书的连续或者有合法证据的,能够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br/>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br/> 第三十一条<br/>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