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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异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公告异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 2021-09-08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商标公告异议期限的规定为: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商标异议是指对初审定公告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向商标局异议,异议的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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