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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合同纠纷 2021-09-23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合同法51条现对应为《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不能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现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且要求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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