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
特邀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律师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的内容,赃款应当由办案部门设法继续追赃,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2、基于上述规定,回到你所述案件中,盗窃案件的起刑点就江苏而言为一千元,但其他省根据本省情况作调整,就你所述案值已经达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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