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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及其成立条件

刑事案件 2021-09-23 人浏览
杨泳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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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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